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1 月 19 日)
第11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之書面同意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治療目的及方法。

二、預期治療效果。

三、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四、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五、接受治療者或同意人得隨時撤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