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1 月 19 日)
第10條
教學醫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擬訂之特殊治療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治療目的。

二、治療方法,包括所需藥品或儀器設備。

三、接受治療者之標準。

四、治療主持人及主要協同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其所受訓練之背景資料。

五、有關文獻報告及其證明文件。

六、預期治療效果。

七、可能傷害及處理。

八、評估及追蹤或復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