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1條
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特依醫療法 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置醫療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及預 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 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管理機關 。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 二、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服務品質及效率之獎勵。 三、為均衡醫療資源,辦理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其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 之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刪除)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 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