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  ( 99 年 06 月 24 日)
第6條
前條執業執照之效期,不得逾聘僱許可之效期。

除前項規定外,其執業執照之更新及其他有關事項,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