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  ( 99 年 06 月 24 日)
第2條
外國人及華僑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者(以下稱持證人員),經向就業服 務主管機關取得聘僱許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在本國境內 執行醫療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