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科醫師訓練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5條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為之。但 齒顎矯正科之專科醫師訓練,得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診所為之 。

第6條
前條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及牙醫診所(以下稱訓練機構)之認定,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訂定標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機構名單、資格有 效期限及其訓練容量等有關事項公告之。

第7條
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擬定訓練計畫,辦理專科醫師訓練;其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依核 定訓練容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