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專科醫師分科 ( 106 年 11 月 30 日)
第3條
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

二、內科。

三、外科。

四、兒科。

五、婦產科。

六、骨科。

七、神經外科。

八、泌尿科。

九、耳鼻喉科。

十、眼科。

十一、皮膚科。

十二、神經科。

十三、精神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麻醉科。

十六、放射診斷科。

十七、放射腫瘤科。

十八、解剖病理科。

十九、臨床病理科。

二十、核子醫學科。

二十一、急診醫學科。

二十二、職業醫學科。

二十三、整形外科。

第4條
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

二、口腔病理科。

三、齒顎矯正科。

四、牙周病科。

五、兒童牙科。

六、牙髓病科。

七、復補綴牙科。

八、牙體復形科。

九、家庭牙醫科。

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