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 93 年 12 月 20 日)
第6條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發生時之疏散作業方式,規劃病人、員工及醫療設備 疏散之路線、疏散地點及病人運送方式,並保障疏散過程中,相關人員之 安全。

前項疏散之路線,應隨時注意路線之安全、暢通,並繪製圖說,懸掛於明 顯處所。

醫院訂定第二條第四款緊急災害之疏散作業與路線,應依感染控制原則規 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