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 93 年 12 月 20 日)
第3條
醫院應訂定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因應災害之預防、準備 、應變與復原各階段之應變體系、應變組織與工作職責。

前項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計畫,醫院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送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