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 93 年 12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災害,指醫院遭遇下列災害,致影響醫療作業環境,造成 醫院醫療需求之改變或提高:

一、天然災害:風災、震災、水災、土石流、旱災。

二、技術災害:火災、爆炸、游離輻射意外事故、危害物質事故、停電、 停水。

三、戰爭災害、暴力威脅及恐怖攻擊事件。

四、重大傳染病群聚事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緊急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