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 93 年 12 月 20 日)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時,應將醫院之緊急災 害應變措施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所為檢查結果,列為評鑑 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