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 93 年 12 月 20 日)
第10條
醫院每年至少應舉辦緊急災害應變措施講習一次,全體員工均應參加,並 將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列為新進員工講習項目;並得依其緊急災害應變組織 與指揮架構,辦理人員之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