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8-1條
前三條規定所稱最近親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前項最近親屬依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但書規定所為書面同意,不得與死 者生前明示之意思相反。
前項書面同意,最近親屬得以一人行之;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 第一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為書面同意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 之意思表示,應於器官摘取前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