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4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 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