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6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教學醫院評鑑,應將評鑑 合格教學醫院名單與其合格有效期間及類別等有關事項,以公告方式公開 之。

前項公告,應載明教學醫院在其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 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教學醫 院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