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60-1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指醫療法人設立醫療機 構投入之資金,除維持營運所必要之財產外,應足以購置危險性醫療儀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