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58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學歷,指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 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中醫學、牙醫 學或其他醫事相關系、科、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之學歷;所定經歷,指 在醫事機構或醫事校院、團體服務、進修,持有證明文件之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