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51條
醫院、診所於接受轉診病人後,應於三日內將處理情形及建議事項,通知 原診治之醫院、診所。

前項轉診病人接受住院診治者,醫院應於其出院後二星期內,將病歷摘要 ,送原診治之醫院、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