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43條
醫院建立前條第三款所定院內感染管制制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月製作調查報表。

二、指派醫師負責院內感染管制制度之實施。

三、指派曾受感染管制訓練之護理人員,負責執行感染管制例行工作;其 人員配置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