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42條
醫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品質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醫療品質管理計畫之規劃、執行及評估。

二、醫療品質教育訓練。

三、院內感染管制制度。

四、設有醫事檢驗及血庫作業部門者,其作業品質管制制度。

五、病人安全制度。

六、人員設施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實施自主查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