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40條
醫療社團法人解散,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許可:

一、解散之事由及其相關文件。

二、社員總會通過解散之會議紀錄。

三、財產清冊及資產負債表 四、剩餘財產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