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39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財產,指固定資產。

醫療社團法人之資本額、社員及其出資額如有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