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33條
醫療社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發給 法人登記證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章則。

二、社員總會成立會議紀錄。

三、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法人印鑑。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願任董事同意書、監察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