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30條
本法第四十四第二項所稱財產,指設立基金及固定資產。

醫療財團法人之財產或其他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日 內,檢附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