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23條
醫療社團法人之合併,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合併契約書。

二、合併計畫書。

三、合併前各醫療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

四、合併前各醫療社團法人之財產目錄及財務報表。

五、合併前各醫療社團法人社員總會通過合併之會議紀錄。

六、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之組織章程。

七、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之財務報表、社員名冊與其出資額及 持分比例。

八、合併後存續或另立醫療社團法人二年內之業務計畫、預算書及所需營 運資金。

前項第七款之財務報表及社員出資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