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新醫療技術,指醫療處置之安全性或效能,尚未經 醫學證實或經證實而該處置在國內之施行能力尚待證實之醫療技術;所稱 新藥品,指藥事法第七條所定之藥品;所稱新醫療器材,指以新原理、新 結構、新材料或新材料組合所製造,其醫療之安全性或效能尚未經醫學證 實之醫療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