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19條
私立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 下列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一、原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二、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改設醫療法人許可函影本。

三、醫療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原供醫療機構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移轉後續作醫療使用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