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12 月 12 日)
第1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 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