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7條
醫師專勤服務績效優良者,得依下列方式酌予獎勵:

一、列為獎勵金評分依據。

二、列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依據。

三、派赴國內、外進修。

四、其它適當獎勵或表揚。

前項第一款所稱獎勵金,其發給另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