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6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科主任及人 事單位應督促所屬醫師遵守專勤服務之規定,加強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