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5條
醫療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科主任對所屬醫師之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等 工作,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其考核應依各醫療機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