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 103 年 01 月 15 日)
第2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應依下列規定,專勤從 事醫療服務、教學及研究或醫療行政工作:

一、遵守醫療機構之有關規定,並按時服勤、值班或待班及接受基於任務 須要之各種派遣。

二、不得在住宅或其它場所應門診或設置病床等醫療設備及以任何標誌, 招徠病人。

三、不得利用配偶、親友開業之場所或設備從事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