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教學醫院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96條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 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前項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