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教學醫院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95條
教學醫院之評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教學醫院評鑑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評鑑醫院,並將評 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名單及其資格有效期間等有關事項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