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療社團法人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3條
醫療社團法人結餘之分配,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 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基金;並應 提撥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營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