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療社團法人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52條
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顯然妨礙董事 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或依 職權,命令限期召開臨時總會補選之。總會逾期不能召開,中央主管機關 得選任董事充任之;其選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違反法令或章程,有損害該法人或其設立機構之利益 或致其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他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命令解任之。

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有損害該法人或其設立機構 之利益或致其不能正常營運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董 事會,召開社員總會重新改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