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療社團法人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47條
醫療社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組織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醫療社團法人經許可後,應於三十日內依其組織章程成立董事會,並 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