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療財團法人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45-2條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者,當然停止其職務。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其本 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推薦繼任人選,並應經董事會選聘,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