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療財團法人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42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申請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醫療財團法人經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 程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三十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 記。

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醫療財團法人完成法人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 將所捐助之全部財產移歸法人所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未於期限內將捐助財產移歸法人所有,經限期令其完 成,逾期仍未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