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療法人通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37條
醫療法人不得為保證人。

醫療法人之資金,不得貸與董事、社員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亦不得 以其資產為董事、社員或任何他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