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療法人通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35條
醫療法人不得為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公司之有 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及對單一公司之投資額或其比例應不得超 過一定之限制。

前項投資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法人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前 項投資總額或投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