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療機構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29條
公立醫院得邀請當地社會人士組成營運諮詢委員會,就加強地區醫療服務 ,提供意見。

公立醫院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 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 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