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療機構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27條
於重大災害發生時,醫療機構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派遣,提供醫療服務 及協助辦理公共衛生,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提供服務或協助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酌予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