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醫療機構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9條
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代理 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醫師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