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附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19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醫療機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修正施行 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不補正者,由原許可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 特殊情況不能於一年內完成補正,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