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附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18條
軍事機關所屬醫療機構及其附設民眾診療機構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法之規 定。但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之部分,其管理依國防部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