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14條
董事、監察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未報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該 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未依其設立計畫書設立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 得限期命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其設立計畫變更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