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13條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之規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醫療法人有應登記之事項而未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應申請登記之義 務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並得連續處罰之。

前項情形,應申請登記之義務人為數人時,應全體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