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12條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證人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之。其所為之保證,並由行為人自負保證責 任。

醫療法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處董事長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外,醫療法人如有因而受損害時,行為人 並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