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罰則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107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 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第九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五條 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